1.糧食鋼板筒倉倉群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 2.糧食鋼板筒倉倉群及輔助設施的照度推薦值見本規范附錄E。 3.照明與動力宜分開配電、單獨計量,當照明線路電流大于30A時,應采用三相供電,其中性線截面積應按最大一相電流選擇。照明系統應有保護措施。 4.工作塔各層、倉上建筑、倉下通廊照明宜分別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每一單相照明回路中,電流不宜超過15A;燈具數量不宜超過25盞。 |
5.工作塔、倉上建筑、倉下通廊應選用高效、節能的照明燈具,嚴禁采用高溫燈具;控制室宜選用日光燈;輔助設施宜選用白熾燈或日光燈等。
6.樓梯間、倉上建筑、倉下通廊、變配電室、控制室等重要場所,應設應急照明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