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并執行安全防火規范,實現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這是社會主義企業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原則。
為了防止浸出油廠使用的溶劑(6號抽提溶劑油或工業已烷)發生燃爆造成危害,浸出油廠從工藝設計、建筑設計、電氣設計、安裝到調試、生產全過程都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技術法規。積極采取先進的防火技術,做到生產安全,操作方便,經濟合理。
商業部、公安部頒布的《浸出制油工廠防火安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引用標準如下:
(一)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
(三)美國國家防火協會第36號《溶劑浸出廠防火規范》(1985年版)
(四)GBJ57-83《建筑防雷設計規范》
(五)GBJ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六)石化部YHS-78《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試行)
《規范》要求預處理車間、煉油車間、鍋爐房、倉庫等的設計、施工及維修等方面也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本待業標準。不能以本《規范》將新技術的設計思想限制在目前的狀態下,而是要以本《規范》為基礎,達到生產技術和安全防火方面的更高要求。
二、安全措施
油廠安全防火防爆的措施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基本技術措施,二是基本組織措施。
(一)基本技術措施
1.消除火爆事故的物質條件
(1)盡量做到工藝設備管道化密閉化。生產中要把易揮發可燃物料密閉在設備或管道內,同時,防止生產設備,儲存容器,管道接頭及閥門管件等發生“跑、冒、滴、漏”現象,以免易燃氣體或粉塵等物料逸出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搞好通風除塵。在無法密閉的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場所,要設置良好的通風除塵裝置,降低空氣中可燃物的濃度,使其含量降低燃燒極限以下。
(3)在有浸出溶劑的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在溶劑庫、浸出車間進料口、蒸烘機出粕口、分水器廢水排放口、尾氣排放口以及汽提塔毛油出口等處安裝檢測探頭,并通過電纜由主機監報,當某處空氣中溶劑儲量超過規定值時,立即由指示燈和音響作用報警,為消除隱患提供保障。
2.消除一切點火源
(1)消除明火。明火是指敞開的火焰。如火爐、煤氣爐、電氣焊等。設備動火檢修前必須停止生產,經嚴格的消溶,并由安全技術部門檢驗合格后才能動火。
(2)易燃易爆場所不得使用油燈、蠟燭等明火照明和普通照明燈具,而應采用防爆型燈具或室外投光燈照明。
(3)消除電氣火花,電氣動力設備選用防爆型的,引入易燃易爆場所的電纜應絕緣良好,并敷設在鐵管內。
(4)消除靜電放電火花
適當限制物料在管道中的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和積聚。
浸出溶劑氣體或蒸汽混合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為0.22mj左右,即當電壓為104伏,電容為4μF時,可由靜電放電火花引燃。為了防止靜電放電火花,除適當控制物料在管道中的流速外,另一方面應將可能發生放電火花的間隙用導線跨接連通起來,并予以接地,使各部位與地面等電位。
(5)消除雷電火花。雷電是大自然中的靜電放電現象。其本質與生產工藝中所產生的靜電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雷電可以產生極大的過電流和極高的電壓,能造成更大的的災害。因此應是易受雷擊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上及易燃易爆場所周圍安裝足夠數量的避雷器,并經常檢查,以保持保護性能。
(6)消除撞擊摩擦產生的火花。鋼鐵,瓷磚、花崗巖及混凝土等一類材料,在互相撞擊摩擦時能夠產生溫度較高的火花,在易燃易爆場所應避免這種現象。
(7)消除太陽能形成的點火源。直射的太陽光通過凸透鏡、圓形玻璃瓶及有氣泡的平板玻璃等聚焦形成的高溫焦點,也可能點燃易燃易爆物質。
3.配備消防設施
油廠常配備的消防設施有:泡沫滅火器,酸堿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1211滅火器和消火栓等6種類型,對于不同場所不同物質的火災,應使用不同滅火劑的滅火器。各類滅火劑的適用范圍見表14-1。
小型滅火器配備數量根據場所面積確定(見表14-2)。
除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器外,還應在主要設備或事故易發生處設置蒸汽滅火裝置以及其他消防器材。
4.減輕意外火災爆炸事故的損失
(1)合理選擇廠址與合理布置廠區總平面。浸出油廠廠址應選擇在遠離市區和人口稠密的地方,防止擴大破壞范圍。總平面布置要盡量做到“預防為主”,各建筑物及構筑物之間要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和安全距離。
(2)選用耐爆的結構形式。防爆建筑構造應選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并配以輕形屋面,即有耐爆能力,又有泄漏通道。對于裝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容器,在材料和結構形式的選擇上要有足夠大的安全系數和必要的泄壓裝置。
(3)設置安全通道。設置足夠的、合理的安全通道不僅可以使操作人員在意外事故失控時迅速撤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