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認定行為,依據《河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和《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豫糧〔2004〕88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一章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申請
第一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受理實行屬地管理。各省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受理工作。
省直糧油企業申請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
第二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包括糧食類和油脂類。糧食類、油脂類代儲資格均需單獨申請。
第三條 申請企業提交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申請材料應使用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申請軟件制作,包括紙制文本(三份)和電子文本(一份),其中紙質文本應使用A4紙印制(總平面示意圖除外)。
申請企業應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第四條 申請企業有多個獨立庫區的,每個獨立庫區的倉容量、交通條件、設備種類和數量、化驗室、檢化驗儀器品種和數量等條件必須符合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條件。其中,每個獨立庫區提出申請的有效倉容不得低于2.5萬噸或者有效罐容不得低于0.3萬噸。
第五條 申請企業的糧油保管員和糧油質量檢驗員應取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證書,且數量滿足以下規定:
糧食類:2.5至5萬噸(含2.5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 2 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4人;5至10萬噸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3 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7人;10萬噸及以上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4 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10人。
油脂類:0.3至5萬噸(含0.3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容量,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2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2人; 5萬噸及以上容量,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3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3人。
第六條 含有地下倉(含洞庫)的申請企業除滿足通用條件外,地下倉倉門前應有能滿足80噸額定載重量貨車進出的場地。
第二章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受理核報
第七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規范的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工作制度,并以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負責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工作的機構名稱、聯系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八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受理工作于每年五月和十月的第三個星期一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如受理時間發生變化,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前通知。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書面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企業發出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直接派人到現場復核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受理時間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送至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需要上報的資料包括:
(一)企業申請材料(二份);
(二)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查意見表、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情況表(各一份);
(三)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申請企業匯總表、本地區開展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工作情況說明(各一份);
(四)通過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軟件制作的電子數據(一份);
(五)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正式文件(二份);
(六)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按照《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延續申請辦法》的規定提出延續申請。
第三章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審核
第十二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直糧油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審核情況決定是否授予企業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企業是否屬于本批認定范疇,企業名稱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是否直接派人到現場復核。
第十三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由糧油儲藏、糧油檢驗、糧庫建設、倉儲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根據審核工作需要,組成專家審核組。專家審核組由不少于3人的單數組成。
第十四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經主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五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核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鼓勵實名舉報并保護舉報人信息,對于匿名舉報信息,將視情況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申請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有義務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和澄清。
第十七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取得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名單,并向企業頒發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符合政務公開規定的信息同時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政府網上公布。
第十八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未取得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抄送相關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企業如果對審核過程或結果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監督檢查,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協助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檢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資格條件發生重要變化,企業應及時報告。資格企業需要報告的變更事項有:
(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已經發生變化;
(二)取得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倉房滅失;
(三)申請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時申報的設備、設施及檢驗儀器損壞、滅失后數量已不能滿足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條件;
(四)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數量減少后已不能滿足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條件;
(五)企業庫區環境及交通條件發生變化后已不能滿足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條件或出現了可能危及庫存糧食儲存安全的危險源、污染源。
第二十二條 企業變更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程序: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涉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變化的,企業應同時上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關變更證明資料的復印件;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報告的變更事項進行核實,確認變更事項。
涉及證書內容變化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重新向企業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一)企業出現違反糧食法規、政策的事件;
(二)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儲糧安全事故,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傷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章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證書包含以下內容:證書編號、資格類別、企業名稱、取得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倉容倉號、有效期等。
第二十五條 有效期屆滿或因其他原因被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的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并銷毀。
第二十六條 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企業可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補發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補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豫糧文〔2004〕23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以下附件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
附件:1.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核標準
2.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表
3.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市級管理表
4.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變更報告表
5.河南省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