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指導意見》,出租企業(租賃庫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且在有效期內。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手續,按規定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2.企業資信良好,無不良經營記錄(其中,承擔過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的企業,未發生過違規違紀、拖延阻撓出庫等行為);無較大及以上儲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列入工商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不得作為租賃庫點。
3.產權清晰,無債權債務糾紛。企業無其他對外抵押、質押等擔保行為(農發行貸款抵、質押除外),資產無其他法律風險,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4.擁有擬出租設施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且使用權剩余期限不短于擬租賃時限,原則上不短于3年。
5.出租企業必須是資產所有者,不得是轉租單位。
6.擬出租的倉儲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報建和驗收手續齊全。
7.租賃庫點所處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澇、行洪區,庫區及周邊1千米內無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和污染源;庫區封閉,院內布設監控設施,實現監控全覆蓋且功能正常;倉儲設施設備和附屬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消防、用電、排水及建設手續符合國家和地方要求,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8.優先使用具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社會糧食倉儲設施和2014~2015年國家資助建設的社會糧食倉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