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統計局預計,2015年我國稻谷播種面積比上年增加0.2%,達3037萬公頃。其中,今年早稻播種面積與上年持平,約為580萬公頃左右。若根據上幾年的趨勢單產計算,2015年早稻產量有可能達到3450萬噸左右的水平。至7月份,庫存政策性稻谷數量仍較龐大,面臨較大的出庫壓力,對于市場價格的抑制作用仍較為顯著。受進口米持續沖擊、國內稻米市場消費低迷等多種因素影響,預計今年南方地區新早稻托市收購預案啟動的可能性比較大。
7月上旬,廣東、廣西部分地區新早稻已經上市,湖南、江西部分地區早熟早稻開始收割。早稻大規模收購上市將陸續展開。為了積極做好今年新早稻收購的有關工作,相關部門正在積極開展收購庫點、儲備倉容的相關準備為有效利用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緩解部分地區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倉容不足的矛盾,確保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落實和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2015年4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印發了《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糧檢〔2015〕51號)。
本指導意見具有哪些新的特點和重點呢?具體解讀如下:
一、這是國家正式地,以制度形式規范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政策性糧食行為,目的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完成國家宏觀調控任務。
二、本意見所指政策性糧食,包括國家臨時儲存(備)糧、最低收購價糧。不包括中央儲備糧。
三、有權租倉的承租主體,是符合條件的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及受中儲糧總公司委托承擔收儲任務的中糧集團、中紡集團等中央糧食企業集團直屬企業,這些企業可作為承租企業租倉收儲。除此以外的其他企業不能作為承租企業。
四、承租企業必須派人直接收購、保管,承擔全部責任。不得以委托代收、代儲的方式租倉。
五、承租企業承擔收儲義務、收儲費用和收儲責任,對糧食和租賃設施進行封閉管理,對糧食數量、質量、庫存管理、儲糧安全、生產安全和銷售出庫負全部責任。
六、租倉條件。租倉的選定區域以縣為單位,只有在當地符合條件的委托收儲庫點全部啟動后倉容仍不能滿足收儲需要時,承租企業才能租賃符合本意見規定要求的社會倉容。不得提前、隨意租倉。
七、租倉規模必須有控制。受委托的中央糧食企業要按政策規定控制租倉儲糧規模。
八、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被租賃的庫點負有監管責任。應加強對承租企業租賃社會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業務指導,強化對租賃庫點收購、儲存和銷售出庫等環節的監督檢查,有效防范儲糧安全隱患和管理風險。
九、出租企業(租賃庫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手續,按規定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2.企業資信差的企業不得入選租賃庫點。承擔過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的企業,未發生過違規違紀、拖延阻撓出庫等行為;無較大及以上儲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列入工商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不得作為租賃庫點。
3.無債權債務糾紛。企業無其他對外抵押、質押等擔保行為(農發行貸款抵、質押除外),資產無其他法律風險,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4.如果場地不是自有,不得用于出租。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不短于擬租賃時限,原則上不短于3年。
5.擬出租的倉儲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倉房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用于出租倉容規模一般在1萬噸以上;除配備大噸位汽車衡(稱重能力30噸以上)外同時配備可移動式磅秤,不少于2套輸送設備,清雜整理能力不低于15噸/小時,具備糧食水雜、等級和儲存品質等檢驗設備;配備與預計收購數量相當的機械通風和電子檢溫等糧情檢測能力。能夠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條件。
6.優先使用具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社會糧食倉儲設施和2014-2015年國家資助建設的社會糧食倉儲設施。
7.沒有消防及其他隱患。
十、承租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具備開展政策性糧食租倉收儲的管理能力。
2.原則上一個地(市)的承租企業,不得跨區域到另一個地(市)租倉。對特殊情況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共同確定。
3.同一年度內,不得有多個承租企業在同一庫點租倉。
4.承租企業名單由受中儲糧公司委托的中央糧食企業集團總部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報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應于收購啟動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十一、其他要求
1.符合規定的擬出租企業自愿向承租企業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承租企業要對擬出租企業的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并將調查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3.中儲糧有關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對承租企業上報的擬出租企業的合規情況共同把關。
4.租倉收儲必須是承租企業直接收購、保管,直接對售糧農民結算,不準假租倉實委托,不準收轉圈糧或提前收購就地劃轉。
5.租賃庫點啟動前必須空倉驗收。留取影像資料。銷售時承租企業按交易細則規定直接對競買人出庫。
6.要避免與出租企業的自營業務發生交叉。對被租賃的設施必須進行封閉管理,承租企業應通過圍欄等方式進行封閉。
7.啟用租賃庫點前,雙方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糧食入倉儲存后,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簽訂糧權確認書作為租賃合同附件,并將糧權確認書復印件懸掛于倉房內;也可采取懸掛、噴涂醒目標識等措施公示糧權。
8.出租企業有義務配合承租企業履行向當地金融機構備案、公證部門公證等措施對租倉收儲的糧食進行確權,并不得用于抵押、質押。
9.三部門共同規范租賃費用標準,供租賃雙方參照執行。承租企業不得與出租企業再簽訂與租賃合同內容相抵觸的補充協議。承租企業應將租賃合同、實際租賃費用等情況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0.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承租企業的收儲和出庫等行為履行行政監督檢查職責。
11.農業發展銀行對貸款企業租倉收儲糧食資金規范使用履行監管職責。
12.國家政策性糧食屬中央事權糧食,承租企業和出租企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集并移庫計劃、出庫指令等政策措施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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