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中,債主羅先生對飯堂被承包并不知情,遂判令該公司償還貨款及利息。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案情
公司飯堂被承包后欠糧油款4萬
羅先生在長安開了一家糧油雞蛋購銷店。從2012年5月開始,他向長安一家金屬制品公司的飯堂供應糧油及廚房食品相關配料,約定貨款月結。但從2013年4月開始,該公司拖欠貨款,至2013年7月共欠4萬多元。
2014年4月,羅先生經多次討賬無果,遂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該金屬制品公司,要求對方支付貨款4萬多元及其利息。
該公司卻稱,羅先生確實送了上述貨物到公司飯堂,但羅先生的送貨單上,是另一家金屬制品廠的名稱,簽收人員為傅某。
該公司解釋稱,該廠房此前是一家金屬制品廠在經營。2010年8月,該廠將食堂承包給案外人許某,由工廠提供廚房、水電、餐桌等食堂用具,許某負責采購原料、招募廚工及提供飯菜。2011年11月,該廠注銷了工商登記。這家金屬制品公司就在該廠原經營地點經營,并與許某繼續簽訂飯堂承包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9月30日。傅某是許某聘請的飯堂員工,并非公司員工。因此,羅先生是與許某做買賣,并非與公司做買賣,貨款與其無關。
羅先生稱,當初是傅某聯系他送貨到該公司的經營場所,并由傅某簽收。傅某是該公司飯堂員工,這種行為當然是職務行為。
判決
供應商不知飯堂被承包 原告勝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關鍵在于該公司是否應對案涉貨款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的飯堂與廠房在同一大院,整個大院都由該公司使用,大院門口有公司的招牌,飯堂是專門給該公司員工服務,沒有標識表明其不屬于公司;公司沒有對外公布飯堂已被他人承包,也沒有舉證證明羅先生在交易前或交易時知道飯堂被承包一事,即使該公司所稱的飯堂被承包事宜屬實,但羅先生對此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其是在與該公司進行交易;飯堂工作人員簽收了羅先生提供的貨物,該公司應對上述貨款承擔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金屬制品公司支付羅先生貨款4萬多元及其逾期支付利息。
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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