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長宋旺興說,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判決中,他們在適用主刑的同時,高度重視財產刑的適用,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條件。該案判處罰金之高,在全國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罕見。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份,河南省通許縣農民宗連貴、黃立安共同出資注冊成立鄭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宗連貴任法定代表人。自2008年8、9月份至2011年9月4日期間,他們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分別從他處購進原油以及非法制造的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標識,雇人生產、銷售假冒的金龍魚、魯花食用油,同時將購進的非法制造的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標識對外銷售。
在明知生產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況下,被告人陳金孝等人仍接受雇傭,生產、銷售假冒食用油,非法經營數額達19249759.5元。
2009年底至2011年,鄭州市黑莊慶豐糧油市場10排2號糧油店經營負責人安雙梅、安陽市商都糧油批發市場兆豐糧行糧油店經營負責人劉志勇等人在明知鄭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食用油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仍多次購買并銷售,涉案金額達數百萬元。
根據上述事實,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宗連貴、黃立安等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并且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依法判處宗連貴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50萬元。判處被告人黃立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50萬元。其他26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數量不等的罰金。隨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河南假冒食用油注冊商標案-開啟制售假犯罪重罰金時代
來源:法人(北京)
對制假售假者處以嚴苛的財產刑,使企業在權衡成本與收益時,不僅不敢制假售假,而且不愿制假售假,宗連貴案的判決預示了低違法成本時代的結束
宗連貴、黃立安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入選2014民企企業家犯罪十大案例,本案所涉犯罪數額之高、危害之深、影響之廣、判處的罰金之高,在全國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實屬罕見。
同時,這也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及市場環境的凈化,均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
生產銷售假冒食用油價值千萬元
2007年11月,宗連貴、黃立安共同出資成立鄭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鼎油脂公司”),自2008年8、9月至2011年9月4日期間,雇用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內生產假冒“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的食用油并銷售,同時將購進的非法制造的“金龍魚”“魯花”注冊商標標識對外銷售。
2011年8月,鄭州警方得到線索,在鄭東新區一個糧油市場,有人銷售假冒的金龍魚、魯花食用油。后警方發現,平時鼎鼎油脂公司是在接到訂單后,按需生產,極少有存貨。工人從遠處的一個倉庫里拉來“金龍魚”“魯花”的商標,再從另一個倉庫里拉來塑料桶和瓶蓋,快速灌裝運走,不留痕跡。
鼎鼎油脂公司建立了一個龐大且牢固的銷售體系,公司客戶經理會聯系下線經銷商,形成點對點的關系,長期合作,經銷商買油時,被“明確告知食用油是假冒的”。
法院審理查明,宗連貴、黃立安等人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通過銷售假冒名牌食用油,獲取的非法經營數額達19,24.9萬余元。其中,已銷售數額19,21.3萬余元,尚未銷售的假冒食用油價值36,640元。2013年4月9日,鄭州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宗連貴、黃立安等人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主犯。
此外,在明知宗連貴、黃立安生產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況下,陳金孝等仍接受雇用,從事生產、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9,249,759.5元。2009年底至2011年,劉志勇等人在明知宗連貴油脂公司生產的“金龍魚”、“魯花”食用油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仍多次購買并銷售,涉案金額達數百萬元人民幣。
宗連貴、黃立安等人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志,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罪。法院數罪并罰,判處宗連貴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1050萬元;判處黃立安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50萬元。其余26人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拘役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
此案28名被告人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均被判處罰金,罰金總額高達2704萬元。一審宣判后,20名被告人提起上訴。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罰金刑,凈化市場
企業家制假售假,如果涉及食品安全,那么社會危害就更大。中國法院網發表的評論認為,該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該案是河南法院系統實行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典型判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精神。
本案中另外一個需要關注的點是對于制假售假犯罪財產刑的適用極其嚴厲,本案罰金總額高達2704萬元,遠高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企業通過銷售假冒名牌食用油獲取的非法經營數額1924.9萬余元。
對制假售假者處以嚴苛的財產刑,增加制假售假企業的成本,使企業家在權衡成本與收益時,不僅不敢制假售假,而且不愿制假售假。本案有力地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凈化了市場環境,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
《2014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指出,對制假售假類犯罪懲罰力度小,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報率的利益驅動下,傾向于選擇犯罪以獲取高額利潤。完善對制假售假者尤其是食品安全領域的制假售假者的懲罰體系將是必然趨勢。
企業嚴格依法生產、經營,并逐步從粗放型、擴張型向集約型、創新型企業轉變,是規制制假售假類犯罪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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