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把入市門檻,防止流通渠道過于混亂。從源頭把關,嚴禁沒有資金籌措能力、沒有硬件設施或者不符合規定、沒有檢化驗能力的不合格主體進入糧食收購市場,以保護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取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50噸最低量指標,建議參考只要以營利為目的的糧食經營者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將無證收購糧食的處罰權交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二、努力加強自身建設雖糧食市場已放開,但糧食工作者要加強修養,摒棄計劃經濟時期的舊觀念,樹立起大糧食、大市場、大流通的觀念,定期進行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懂法和執法能力。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工作質量、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內部自我監督約束機制,嚴格遵循“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原則。
三、做好為民服務和宣傳好糧食法規政策工作為耕者謀利,為食者造福,是我們糧食部門的宗旨,服務對象是農民、是消費者。我們要提高服務能力,堅持重心下移,強化問題意識,真心實意幫助基層排憂解難。要經常深入基層企業、社區、農村掌握實情,傾聽民聲,關心群眾,了解農民是否存在賣糧難,糧食企業是否向售糧農民打白條,種糧農民是否實現了增產增收等等,形成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工作機制。加大糧食宣傳力度,增強糧食執法社會影響力。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認真執法,嚴格執法。做好向執法對象宣傳糧食工作,使售糧農民明白自己應該享受哪些權利,使糧食經營者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允許做,是十分必要的,使執法對象能夠積極配合執法,支持執法,借以增強糧食執法的社會影響力。
四、加強部門之間協同配合《條例》規定很多案件是需要多部門共同來完成的,這就需要部門之間加強相互協調、溝通和配合。我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主動爭取有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重視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按照《條例》與《辦法》的規定,共同執法,各履其職,各盡其責,形成合力,共同搞好糧食執法,避免在管理過程中出現監管的“缺位”、“錯位”、“越位”。提高糧食行政執法效能,形成聯合監管合力,切實履行對糧食流通的監管職責。確保糧食收購市場井然有序,讓糧食流通市場更好、更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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