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發布關于《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辦法》指出,糧食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同時應當制定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糧食質量安全風險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糧食質量安全事故隱患,不斷提高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和檢測水平。
《辦法》對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作出了規定,提出要實行收購和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國家糧食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保障糧食質量安全、促進糧食品質優化的要求,制定和實施國家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國家計劃,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風險監測計劃。
針對糧食經營質量管理,《辦法》提出,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但在此過程中必須滿足包括具有與經營的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倉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與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經營者使用的檢驗儀器設備屬于強制檢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等要求。
《辦法》提出,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管理制度,健全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檢驗制度,把好收購入庫質量關。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經營者在糧食銷售出庫時,必須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類2年。
《辦法》要求,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安全必備的加工條件,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實行糧食質量檔案制度。糧食經營者經營糧食,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如實記錄以下信息: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地、收獲年度、收購或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施藥情況、銷售去向及出庫時間、其他有關信息。糧食質量檔案保存期限,以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在糧食追溯和召回制度建設方面,《辦法》提出,實行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庫存糧食識別代碼為載體,建立從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到銷售的全程質量追溯制度,實現糧食質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糧食質量數據庫和質量分析模型,實現糧食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預報等。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并記錄備查;同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按規定召回、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同時,召回的糧食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可進行無害化處理,并經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飼料安全標準的,應當用作其他工業原料。
據了解,此次《辦法》是國家糧食局對2004年由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等7部委聯合制定的《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后形成的。公眾可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通過郵寄信函等方式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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