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農民糧食直接補貼資金 (簡稱“糧食直補資金”,下同)的管理,確保全省擴大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日前,省財政廳、省農業發展銀行印發了《安徽省對農民糧食直接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
(一)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范圍。
糧食直補資金由省財政從中央補助和我省籌集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中統一安排列支。為解決特殊問題,省對各市、縣按當年糧食直補資金總額的3%安排機動資金,用于對農民的補貼。機動資金只能由市、縣財政集中掌握使用,鄉(鎮)、村不得留有機動資金。上年結余的機動資金和利息收入要頂抵下一年度的機動資金或糧食直補資金。糧食直補資金、省撥補的直補改革機動資金,及其利息收入,只能補貼給依法交納農業稅和附加以及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農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開支。
(二)資金的專戶管理。
省、市、縣 (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部門在同級農發行“412”糧食風險基金科目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經縣政府領導和同級人民銀行批準,縣財政和農發行可在鄉鎮指定委托一個信用資質最好的金融機構,以當地財政所名義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代理資金的收支業務。市、縣農發行和指定代理金融機構對專戶中的資金應按規定計息。鄉鎮財政 (農稅)所專戶中發生的利息收入,必須在每季末后15個工作日內,如數上繳到上級財政部門專戶。各縣和鄉鎮財政 (農稅)所必須按照規定向上級財政和農發行上報有關報表,專門反映糧食直補資金收支情況。
(三)資金的撥付程序。
糧食直補資金通過各級專戶撥付。省財政根據有關規定和各市實際工作需要,每年一次或分批次將資金撥付給各市財政。各市財政在收到省撥資金后,按照所轄縣糧食直補資金數額,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到各縣。各縣財政在接到鄉鎮財政要求撥付資金申請時,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所專戶。市、縣農發行收到同級財政部門撥款通知書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妥資金撥付手續。
(四)資金的兌付方法。
糧食直補資金兌付工作,由鄉鎮財政 (農稅)所承擔。兌付資金時,原則上采取 “征補兩條線”辦法,少數縣有特殊情況的鄉鎮,也可采取直接抵交農業稅及附加等辦法。1、“征補兩條線”辦法。各鄉鎮財政(農稅)所可在納稅大廳開設交稅和補貼兩個窗口,農民在繳納當年應交的農業稅及附加后,憑木人身份證、糧食補貼通知省和農業稅完稅憑證等有效證件到補貼窗口領取糧食直補資金。2、直接抵交農業稅及附加辦法。各鄉鎮財政 (農稅)所根據發放給農民的糧食補貼和農業稅兩個通知書及身份證明,對交稅農戶和補貼農戶男份審核一致后,就地在納稅大廳辦理糧食直補資金兌付手續:如果當年應交的農業稅及附加大于補貼數,可在交稅時直接用直補資金抵交等額農業稅及附加;如果當年應交的農業稅及附加小于補貼數,對直接抵稅后的余額,用現金兌付給農民。3、其他辦法。在確保補貼資金能夠準確、及時、足額發放給農民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其他有效辦法。
(五)加強監督檢查。
糧食直補資金的撥付和兌付,必須按規定執行,不得違規操作。糧食直補資金必須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橋占、克扣、挪用。糧食直補資金必須及時足額發放到每戶農民手中,不得由鄉鎮其他部門或村集中代領轉付,不得以任何名義從補貼資金中抵扣以前年度欠稅及其他任何款項。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檢查,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對違反規定將糧食直補資金挪作他用、以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并追究當事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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