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干燥機(糧食烘干機)推廣鑒定大綱
1 范圍
本大綱規定了谷物干燥機推廣鑒定的內容、方法和判定規則。
本大綱適用于干燥玉米、稻谷和小麥的連續式和循環式谷物干燥機及種子干燥機推廣鑒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497 糧食、油料檢驗 水分測定法
GB/T 6970—2007 糧食干燥機試驗方法
GB 10396 農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安全標志和危險圖形 總則
GB/T 21162 順流糧食干燥機單位耗熱量與處理量折算規則
GB/T 30467 橫流糧食干燥機單位耗熱量與處理量折算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處理量
單位時間內通過干燥機一次干燥降到所需水分的濕物料質量,單位為噸每天(t/d)或噸每小時(t/h),每天以24 h計算。
3.2
批次處理量
干燥前按設計容量一次裝滿循環式干燥機的一批濕物料質量,以稻谷容重0.56t/m3計算,單位為噸(t)。
4 基本要求
4.1 申請方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請時提交的材料之外,申請方需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a) 產品規格確認表(見附錄A);
b) 樣機照片(前方左、右側45°、后方、產品標牌1張);
c) 用戶名單(內容至少包括購買者姓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產品型號名稱、購機時間等,提供的用戶應為純作業時間200 h以上的,或干燥機連續作業10天以上的,分布在兩個主要使用(銷售)區域,數量為大型、中型機5戶,小型機10戶);
d) 具有資質的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可靠性試驗報告(如有)。
以上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
4.2 參數準確度及儀器設備
被測參數的準確度要求見表1。選用儀器設備的量程和準確度應與表1的要求相匹配。試驗用儀器設備應經過計量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
表1 被測參數準確度要求
4.3 樣機確定
樣機由制造商(申請者)無償提供且應是12個月以內生產安裝驗收交付的合格品。樣機在使用現場獲得,由鑒定人員驗樣并經制造商(申請方)確認后,方可進行試驗。樣機數量:大、中型為1臺;小型為2臺。試驗完畢且對試驗結果無異議時,由提供者自行處理樣機。
續展時,獲證產品一致性檢查所需樣機由申請方無償提供且應是12個月以內生產的合格產品,由鑒定機構人員抽取1臺。
4.4 機型大小劃分
連續式干燥機按處理量P劃分,循環式干燥機按批次處理量Px劃分,見表2。
表2 機型大小劃分表
4.5 生產量和銷售量
初次鑒定的定型產品的生產量和銷售量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生產量和銷售量要求
4.6 涵蓋機型
循環式干燥機機體截面積、配備的風機型號和電機功率相同,機體高度不同,批次處理量變化允許不超過20%,只對涵蓋機型中批次處理量最大的機型進行檢查和考核。
5 初次鑒定
5.1 一致性檢查
5.1.1 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致性檢查的項目、允許變化的限制范圍及檢查方法見表4。制造商(申請方)填報的產品規格確認表的設計值應與其提供的產品執行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所描述的產品技術規格值相一致。對照產品規格確認表的設計值對樣機的相應項目進行一致性檢查。主機型和涵蓋機型均應進行一致性檢查。
表4 一致性檢查項目、允許變化限制范圍及檢查方法
5.1.2 判定規則
一致性檢查的全部項目結果均滿足表4要求時,一致性檢查結論為符合大綱要求;否則,一致性檢查結論為不符合大綱要求。涵蓋機型一致性檢查滿足要求的,準予涵蓋;否則,不應涵蓋。
5.2 安全性評價
5.2.1 安全防護
5.2.1.1 對操作人員有危險的外露傳動、回轉部件應有可靠的防護罩。
5.2.1.2 平臺、通廊、爬梯、塔架等應設置扶手或圍欄防護設施,圍(護)欄高度應≥1100 mm,爬梯距離地面3000 mm以上應安裝護圈。
5.2.1.3 風機進風口應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5.2.1.4 熱風管道、煙道等發熱部件應有防護措施。
5.2.1.5 2臺以上并聯的循環式干燥機之間應設置安全通廊,干燥機單體頂部應設置防止操作人員墜入的安全護網或防護柵欄。
5.2.2 安全信息
5.2.2.1 對操作者存在或有潛在危險的防護裝置、電機傳動裝置、除塵風機口、高溫熱源裝置、排糧鏈傳動機構等部位,應在其附近明顯位置上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 10396的規定。
5.2.2.2 使用說明書中應有安全注意事項,產品上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復現。
5.2.3 安全裝置
5.2.3.1 循環式干燥機應設置糧位觀察孔;干燥機均應設置滿糧報警裝置、熱風溫度超溫報警裝置和開機前警示裝置。
5.2.3.2 采用燃油為燃料時,燃燒器須設置有自動點火裝置和熄火時自動切斷油路的裝置,并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5.2.3.3 室外作業的干燥機組應設置有效的避雷裝置。
5.2.3.4 電控系統應設置過載和漏電2級以上保護裝置。
5.2.3.5 干燥機應有爐溫、熱風溫度、糧食溫度、超溫報警裝置和開機前警示裝置、或糧食水分顯示和監控裝置。
5.2.3.6 連續式干燥機下部應設置具有快開門機構的緊急排糧口,緊急排糧口應對稱分布。
5.2.4 安全性能
5.2.4.1 操作人員經常活動的地方,其噪聲值應符合:循環式干燥機工作現場≤87 dB(A);連續式干燥機工作現場≤92 dB(A)的要求。在干燥機工作區域操作人員經常活動地點,在干燥機兩側和工作面位置等正前方各測試1點(操作人員不去的地方不測),每點距離機械外表面1.0 m,離地面1.5 m處,用聲級計的計權網絡A檔測量噪聲值,測點不少于5點,取測量平均值。
5.2.4.2 在干燥機周圍操作人員活動區域的粉塵濃度≤8 mg/m3 。在干燥機排糧口靠近輸送機的位置測試一點,測點高度距離機械外表面1.0 m,離地面1.5 m處,用粉塵測試儀測量。
5.2.5 判定規則
安全防護、安全信息、安全裝置和安全性能均滿足要求時,安全性評價結論為符合大綱要求;否則,安全性評價結論為不符合大綱要求。
5.3 適用性評價
5.3.1 評價方法
適用性評價采用選點試驗與用戶調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選點試驗至少在一個有代表性的作業條件下進行,選擇企業明示的一種主要物料進行試驗。
5.3.2 評價內容
評價內容包括主要干燥性能和適用性用戶意見。
5.3.3 作業性能試驗
5.3.3.1 試驗條件
環境溫度、濕度及大氣壓力應符合試驗用干燥機對環境條件要求。
試驗用煤或其他燃料應符合熱風爐或燃燒器等使用燃料標準要求。
生產企業應根據試驗用干燥機容料量、試驗次數及每次試驗時間準備足夠的糧食,并符合以下要求:
——糧食水分應符合干燥機降水幅度要求;
——進機糧食水分不均度應不大于3%;
——含雜率應不大于2%。
5.3.3.2 樣機狀態
干燥機應為正常干燥作業狀態,且干燥的物料符合測試物料的要求,干燥機的技術狀態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人員應技術熟練。
5.3.3.3 取樣
進機物料取樣,應在上糧裝置入口處等間隔接取,連續式干燥機每10 min取一個樣品,樣品數量不少于9個;循環式干燥機在物料進機時每7 min取一個樣品,樣品數量不少于7個。樣品質量每個不少于0.5 kg。
出機物料取樣,應在排糧裝置出口處等間隔接取,連續式干燥機每10 min取一個樣品,樣品數量不少于9個;循環式干燥機在物料出機時每5 min取一個樣品,樣品數量不少于7個。樣品質量每個不少于0.5 kg。
5.3.3.4 試驗項目
a) 含水率測定
對接取的進、出機樣品,按照GB 5497 的規定進行測試,分別記錄干燥前、后樣品的含水率,并分別計算出其平均值和極差。
b) 干燥不均勻度測定
連續式干燥機,在冷卻段兩側同一平面角盒口等間隔取樣,水平伸入機內200 mm~300 mm 抓取,
根據干燥機機體尺寸的大小,每側各取4~6 個樣品,取兩側樣品中最大的水分差值;在冷卻段無角盒口的干燥機,應在排糧斗內排糧裝置底部的干燥機四角和中心位置,接取5 個點的樣品,取樣品中最大的水分差值。
循環式干燥機,在干燥機排糧開始到排糧結束的總時間內,等間隔接取的7 個樣 品,取最大的水分差值。
c) 破碎率增值測定
從接取的進、出機樣品中最少各取出3 個樣品,每個樣品各取100 g 左右,脫殼的整粒和破碎的,未脫殼破損的稻谷均為破碎;玉米籽粒有破損及殘缺程度達到顆粒體積1/5 以上的均為破碎。樣品破損粒質量的平均值所占的百分比為樣品破碎率,用干燥后破碎率的平均值減去干燥前破碎率的平均值為破碎率增值。
d) 玉米裂紋率增值測定
從接取的進、出機樣品中最少各取出3 個樣品,每個樣品取出100 粒完整籽粒,發現玉米粒的胚乳
有裂痕或粒上裂紋長度達粒長的1/2 以上,或一條裂痕貫穿全粒,或裂痕兩條以上的均屬裂紋,裂紋粒
所占的百分比為玉米裂紋率。用干燥后玉米裂紋率的平均值減去干燥前裂紋率的平均值為玉米裂紋率增值。
e) 稻谷爆腰率增值測定
從接取的進、出機樣品中最少各取出3 個樣品,每個樣品取100 粒完整籽粒,封存放置24h 后在正常溫度下,手工剝去外殼,用爆腰檢測箱或檢測儀檢查。如稻谷胚乳出現裂縫,或一條橫裂紋清晰貫穿全粒,或有2 條及以上橫裂紋,或有縱向裂紋超過全粒2/3 均屬爆腰粒,爆腰粒所占的百分比為稻谷爆腰率。用干燥后稻谷爆腰率的平均值減去干燥前爆腰率的平均值為稻谷爆腰率增值。
f) 色澤、氣味的測定
干燥后的物料應保持原有的綜合顏色、光澤和氣味。
g) 玉米熱損傷粒的測定
從接取的出機干糧樣品中,每個樣品各取100 g左右,目測檢查玉米受熱后表皮或胚是否有黑色、深褐色的顯著變色和損傷粒。樣品損傷粒質量的平均值所占的百分比為樣品熱損傷粒。
h) 發芽率測定
對接取的進、出機樣品,按照GB/T 6970—2007 中4.5.1c)的規定進行測試,分別記錄干燥前、后樣品的發芽率及平均值。
i) 小麥濕面筋、苯并芘(a)增值
對接取的進、出機樣品按GB/T 6970—2007中4.5.1b)的規定進行測試。
5.3.3.5 性能試驗結果計算
a) 降水幅度按式(1)計算。

5.3.4 適用性用戶意見
5.3.4.1 調查方式
按照制造商(申請方)提供的用戶名單全部進行調查。調查可采用實地、信函和電話等方式進行。調查內容見附錄B。
5.3.4.2 調查結果要求
適用性用戶意見調查中適用烘干物料情況、烘干效果、配套電機適用情況、電氣控制性能、燃料消耗情況,每項評價為“好”和“中”兩項合計應不小于調查總數的80%。
5.3.5 判定規則
作業性能試驗均滿足要求且用戶意見調查結果中適用性每項評價為“好”和“中”兩項合計不小于調查總數的80%時,適用性評價結論為符合大綱要求;否則,適用性評價結論為不符合大綱要求。
5.4 可靠性評價
5.4.1 評價方法
可靠性評價采用生產查定與用戶調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5.4.2 評價內容
可靠性評價的內容包括生產查定的有效度和用戶滿意度。
5.4.2.1 有效度
生產查定時,大、中型樣機數量為1臺,小型樣機數量為2臺,樣機應在干燥物料符合測試要求的情況下,按說明書規定選擇烘干工藝,連續式干燥機累計作業時間不小于18 h(累計作業時間不大于19 h)的生產查定;循環式干燥機為連續干燥2批次,累計作業時間按照實際作業時間進行生產查定。記錄作業時間、調整保養時間、樣機故障情況及排除時間。查定過程中不得發生導致機具功能完全喪失、危及作業、人身安全或引起重要總成報廢(如:干燥機著火、倒塌;換熱器、燃燒器燒損等)的致命故障,
以及導致功能嚴重下降,主要零部件(如:風機、電機、排糧機構軸承損壞,進、排糧機構斷軸)損壞的嚴重故障。按式(7)計算有效度K。
5.4.2.2 用戶滿意度
可靠性用戶調查和適用性用戶調查同時進行。按式(8)計算用戶滿意度S。
5.4.3 判定規則
5.4.3.1 有效度K 不少于98%,用戶滿意度S 不小于80,且生產查定和用戶調查中未發生本大綱5.4.2.1所述的嚴重故障、致命故障時,可靠性評價結論為符合大綱要求;否則,可靠性評價結論為不符合大綱要求。
5.4.3.2 在生產查定中如果發生本大綱5.4.2.1 所述的嚴重故障、致命故障,試驗不再繼續進行,可靠性評價結論為不符合大綱要求。
5.5 綜合判定規則
5.5.1 產品一致性檢查、安全性評價、適用性評價、可靠性評價為一級指標,其包含的各檢查項目為二級指標。指標分級與要求見表5。
表5 初次鑒定綜合判定表

5.5.2 一級指標均符合大綱要求時,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否則,推廣鑒定結論為不通過。
6 產品變更
6.1 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在證書有效期內其產品結構和特征參數變化情形、變化幅度和要求見表6。
表6 產品結構和特征參數的變化情形、變化幅度和要求

6.2 產品結構和特征參數的變更符合表6要求的,企業自主變更并保存變更批準文件。
6.3 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和特征參數變化,與表6要求不一致的,應申報變更確認。
7 有效期滿續展
7.1 續展時申請方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獲證產品申請續展時,需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a)產品規格確認表(見附錄A);
b)企業自主變更批準文件(適用時,復印件);
c)初次推廣鑒定報告(復印件);
d)上次續展鑒定報告(適用時,復印件);
e)鑒定機構出具的變更確認報告(適用時,復印件);
f)產品照片(左、右前方45°、正后方、產品銘牌各1張)。
以上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
7.2 有效期滿續展鑒定內容
續展鑒定在生產廠現場進行,內容包括:
a)產品一致性檢查;
b)證書、標志使用情況檢查。
7.3 獲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獲證產品一致性檢查項目、允許變化的限制范圍和檢查方法見表4。制造商(申請方)填報的續展產品規格確認表的設計值應與初次推廣鑒定報告、上次續展鑒定報告和/或變更確認報告、企業自主變更批準文件、產品執行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中所描述的產品技術規格值相一致。對照續展產品規格確認表對續展產品樣機(包括涵蓋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
7.4 證書、標志檢查
證書、標志使用情況的檢查內容、要求和檢查方法見表7。
表7 證書、標志使用情況檢查表
7.5 判定規則
產品一致性檢查和證書、標志使用情況檢查均符合大綱要求時,有效期滿續展結論為證書續展通過;否則,有效期滿續展結論為證書續展不通過。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產品規格確認表
表A.1 連續式干燥機產品規格確認表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可靠性、適用性用戶調查表
調查單位: 調查人: 調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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